2009JUN02 更新內容。我的看法1. 首先先回顧歷史。
晶電在2004年7月與Lumileds和解,承認5008718專利的有效性。晶電和解在先,然後又在ITC的訴訟中,宣稱718專利無效,明顯訴訟策略失誤。
2.
CAFC 判決全文。同一個判決,看兩方的新聞稿,雙方各說各話。
3.
晶電沒有發重大訊息,與公告。只有新聞記者在引用Lumileds新聞後,由其他的新聞記者協助提出說明,明顯失職。而且判決是5/22宣佈的,如果精實新聞沒有在5/25編譯外電的話,是不是晶電都不會提出澄清??4. 這個判決是針對Lumileds在ITC禁止輸入的裁定,由於CAFC認為ITC的裁定有瑕疵,所以發回ITC重新裁定。Lumileds已經針對晶電提出相關產品(包含第三方制造使用晶電元件的產品)的禁止輸入申請(即 普遍排除令)。所以發回給ITC重審以後,雙方在ITC仍有一場法律的硬仗。未來主要的攻防應該在"相關產品"禁止輸入的這部份。所以是不是晶電勝出,仍然還要繼續看。
在發回ITC重裁期間,就算有新的產品(Phoenix及Aquarius)要出口到美國,晶電仍然要提出保證金(可以參考
瑞軒,VIZIO禁制令的新聞)。再來若認定侵權成立,晶電新產品要出口到美國要逐批提出證明,新產品未侵犯專利權。
5. (讀完 CAFC 的判決後 ...) CAFC 的判決主要有四點:
- A. 晶電由於合併了國聯光電,國聯光電對Lumileds有簽授權合約,並繳付718權利金,取得製造許可。國聯光電等於認可718專利有效,以前國聯產品的晶電產品線為侵權標的訴訟,不能爭執專利無效。而雖然晶電先前與Lumileds雖然間對718專利侵權和解,但是並不表示晶電不可以對718的專利宣稱無效。所以晶電可以在ITC的訴訟程序中,對原晶電產品線,爭執718專利無效。CAFC認為ITC原先禁止晶電宣稱718專利無效的部份,應予取銷,是可以部份主張的。
- B. CAFC認為由於晶電在專利範圍解讀的過程中,已經表明"ITO current spreading layer",為技術領域通常知識者所認定的"transparent electrode"。ITC ALJ對於"transparent window layer"的專利範圍解讀並無錯誤。
- C. CAFC認為ITC ALJ對於"substrate"的專利範圍解讀並無錯誤。
- D. CAFC 提示在Kyocera Wireless的案件中,對於不在專利所有權人所聲請禁止進口對象以外的第三人,並不適用有限制禁制令(Limited Exclusion Order)。所以本案ITC 有限禁制令並不能適用在採用晶電產品的下游產品中。
看完以上的判決內容,對於案件發回到ITC以後的再次裁定,由於CAFC認為ITC ALJ 對於專利範圍的解讀並無錯誤,雖然晶電可以主張718專利無效,但是就算納入晶電宣稱的專利無效資料一併考慮,我認為
ALJ仍會判定718專利有效,晶電產品侵犯718專利權。不過由於CAFC以經在判決中納入Kyocera Wireless的意見,所以我認為ITC的有限禁制令並不會如原先擴及晶電的下游產品,只會
單純的限制晶粒以及直接封裝晶粒的產品,對於下游產品例如LED手電筒、交通號誌、照明產品等不會被禁止進口到美國。當然,如果Lumileds再重起爐灶把採用晶電下游產品的公司再次告上ITC,仍可能會有不利於晶電下游產品的公司的裁定,但是現在還有採用這些產品出口到美國的公司嗎??
6. 看完這判決的內容,才知道為什麼當初
哥大教授要把一狗票的LED上下游及終端產品公司告進ITC。原來要是不這樣做,不只會跑掉大魚,還會受限於Kyocera Wireless的判例,無法禁止未列為侵權對象的產品進口。
【延伸閱讀】
Lumileds 中文新聞稿 (
英文新聞稿)
Philips Lumileds起訴Epistar侵權案獲得上訴法院裁決支持美國商業資訊美國加利福尼亞州聖何塞消息——
美國聯邦上訴法院於2009年5月22日公佈裁決結果,駁回了Epistar 的一起上訴。Epistar是由於不服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ITC)對Philips Lumileds的第5,008,718號美國專利('718號專利)權利範圍做出的解釋而提起的上訴。聯邦法院在肯定ITC解釋的同時表示:「 Epistar無權質疑ITC根據專利範圍界定結果作出的侵權裁決。」至此,ITC裁定Epistar構成對'718號專利侵權的裁決在上訴環節獲得通過。
聯邦法院同時支持ITC關於「Epistar作為UEC的繼任者,其通過Epistar與UEC的合併交易獲取的UEC產品不得與'718號專利權發生牴觸」的裁決,但聯邦法院推翻了ITC對Epistar其他產品的同類限制。然而Philips Lumileds仍然相信,Epistar對'718號專利權限的其他質疑都將遭到駁斥,因為在此前一個針對UEC的侵權案中,加利福尼亞州北區法院法官Claudia Wilken就對Philips Lumileds做出了多項'718號專利權利有效的即決判決。
在ITC做出裁決之後,法律條款發生了一些變化,使ITC長期以來頒布的有限排除令遭到質疑,該排除令禁止進口由未涉案的第三方生產的下游產品。聯邦法院解除了現有的有限排除令,並將此案發回ITC作進一步的調查。Philips Lumileds此前曾經向ITC提交過一份申請,要求將該有限排除令更改為普遍排除令,如此一來,就可以在法律條款變化後仍然有效地禁止原有限排除令中提到的產品的進口。
除了這項ITC調查之外,Philips Lumileds還在等待Judge Wilken宣佈Epistar對'718號專利和另外兩項Philips Lumileds專利構成侵權,以使這樁在地區法庭進行的專利侵權案順利結案。聯邦法院的裁決為Philips Lumileds在這樁懸而未決的專利侵權案中取得勝利鋪平了道路。
關於Philips Lumileds
Philips Lumileds是全球領先的日常照明LED供應商。公司近來在光輸出、效能和熱管理等方面創造了新的佳績,這得益於公司持之以恆地改進其固態照明技術,以及應用更加環保、二氧化碳排量更低、減少新建電廠需求量的新型照明方案。Philips Lumileds的LUXEON LED能夠提供前所未有的醫院、室外、店舖和家庭照明方案。如欲進一步瞭解該公司的LUXEON LED產品和固態照明技術,請瀏覽網站:www.philipslumileds.com。
關於荷蘭皇家飛利浦電子公司
荷蘭皇家飛利浦電子公司(紐約證券交易所代碼:PHG)(阿姆斯特丹證券交易所:PHI)是一家多元化的健康和保健公司,「健康舒適、優質生活」的多元化公司,致力於通過及時地推出有意義的創新來改善人們的生活質量。作為全球醫療保健、優質生活和照明領域的領導者,飛利浦基於對客戶需求的瞭解以及「精於心簡於形」的品牌承諾,將技術和設計融入到了以人為本的解決方案中。
總部位於荷蘭的飛利浦公司在全球60多個國家擁有約11.6萬名員工,公司2008年的銷售收入達到260億歐元歐元,並在心臟監護、緊急護理和家庭醫療保健,節能照明解決方案和新型照明應用,以及針對個人舒適優質生活的平板電視、男性剃鬚和儀容產品、便攜式娛樂產品以及口腔護理產品等領域均居於世界領先地位。如欲瞭解關於飛利浦的最新消息,請瀏覽網頁: www.philips.com/newscent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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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48 晶電相關新聞稿
Lumileds專利纏鬥 晶電勝出2009-05-26 工商時報 【楊玟欣/台北報導】
晶電(2448)與LED國際大廠Philips Lumileds侵權官司暫告一段落。根據外電報導,美國聯邦巡迴法院做出兩點判決,分別為撤銷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ITC)禁止晶電LED下游產品進入美國販賣的有限禁制令;以及否決ITC對於晶電不能挑戰Lumileds專利權的判定。
晶電發言人張世賢表示,與Lumileds發生訴訟後,晶電即以Phoenix及Aquarius兩項超高亮度四元LED產品,取代遭ITC發出有限禁制令的OMA、GB、MB等產品,因此在美銷售並未受到禁制令影響。
張世賢表示,這次美國聯邦巡迴法院所做的判決,對晶電最大的實質利益為改變客戶的觀感,有助解除客戶以為晶電產品不能在美販售的疑慮。
Lumileds是在2005年提出侵權告訴,訴訟對象包括晶電,以及當時尚未併入晶電的國聯光電。Lumileds主張晶電產品侵犯其580專利、316專利以及718專利。ITC在2007年做出判決,認為晶電並未侵犯580以及316兩項專利,但侵犯718專利,因而發出有限禁制令。
ITC當時判定晶電的OMA、GB、MB產品不能以晶粒、封裝或chip on board(封裝晶粒陣列組成的電路板)的半成品形式進入美國,但採用晶電該款受到限制的LED所製成的終端產品則不在此限。晶電不服ITC判決,提起上訴。美國聯邦巡迴法院並在日前做出最新判決,撤銷ITC禁止晶電產品進入美國販賣的有限禁制令;以及
否決ITC對於晶電不能挑戰Lumileds專利權的判定。晶電認為,美國聯邦法院近日做出的判決,有助釐清客戶的錯誤認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