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5月30日 星期三

2007MAY30 買入矽統 19

* 購買理由:
由於低價PC風潮仍持續,矽統為目前低價PC之晶片組惟一選擇。
看好未來三季營運成效,買進。
列為差價組合持股。

* 期望報酬率:
15%

* 可能風險:
晶片組採用之廠商未出貨,導致未來營運不佳。

2007年5月29日 星期二

2007MAY29 買進中鴻 16.28

* 買進理由:
長線持股,繼續建立持股攤平成本。

*操作策略:
由於鋼廠產能陸續開出,鋼廠過去兩年的獲利榮景可能不再。預期今年第二季應該是營運的高點。下一個加碼點是跌破14元心理價。賣出點18.5。

2007年5月23日 星期三

巴菲特2006年的台幣價位推沽

巴菲特在波克夏的 2006 年報中提出台幣投資虧損45.3百萬美元。由於2005年的波克夏年報並沒有提出投資外幣的投資組合的量與內容,2006年亦同。所以假設巴菲特在2006年才投資台幣,以央行的新台幣兌美元資料,小小的計算下可能的部位,這樣一算,我認為巴菲特投資台幣的可能價位小於31.762。大家參考一下。

2006年均價 32.54
2006 最高 31.338
2006 最低 33.316
2006/12/29 32.596


央行平均 年底差價 推估投資金額(M USD)
Jan-06 32.107 0.489 96951.24
Feb-06 32.371 0.225 212439.91
Mar-06 32.489 0.107 448347.83
Apr-06 32.311 0.285 167404.85
May-06 31.762 0.834 56234.68
Jun-06 32.48 0.116 413447.66
Jul-06 32.632 -0.036
Aug-06 32.79 -0.194
Sep-06 32.907 -0.311
Oct-06 33.206 -0.61
Nov-06 32.824 -0.228
Dec-06 32.523 0.073 657855.10

但是巴菲特會在台幣投資達562億美元以上嗎?我是瞞懷疑的,因為巴菲特有外幣(含債券)的總損益是22.13億美元,若以投資報酬率6%計,整個部位才368.83億美元,報酬率更高的話,部位就更小了。我沒有操作過大部位的外幣,不過我猜巴菲特台幣投資一部份是以遠匯或選擇權的方式持有的,那麼才會有這麼大的損益發生。

另一個看法,如果巴菲特全以台幣的現金持有部位的話,那麼巴菲特有可能買在更高的價位,所以我再查詢一下,央行的每日匯價,五月有兩個禮拜的持續保持在31.762以上的價位。這有可能是巴菲特2006年的買進價位嗎?我想只有巴菲特委託的外匯交易員(是在高盛嗎?)知道了。

2006/5/2 31.786
2006/5/3 31.627
2006/5/4 31.689
2006/5/5 31.646 31.687
2006/5/8 31.38
2006/5/9 31.497
2006/5/10 31.338
2006/5/11 31.46
2006/5/12 31.398 31.415

要不然另一個可能性是巴菲特持續買進賣出台幣,造成虧損,但是有可能嗎?以巴菲特穩健投資的投資方式,我認為可能性很小。

2007年5月18日 星期五

2007MAY18 買入 南亞 62.8

*買進理由:
看好EG未來三季之表現,由南亞,東聯,中纖中擇一買進。由於南亞之營業項目較多樣化,並且參考台化5/14之台塑集團個股操作,賣台塑化,買南亞。決定買入南亞。

* 操作策略:
操作本股為核心組合。高出低進,下一個加碼點是60元。

* 可能風險:
石化原料報價走勢不若預期而導致股價偏低。

2007MAY18 賣出 前鼎 109

* 賣出理由:
股價收漲停,出售部份持股。

* 操作策略:
今年股價高點在 136 ,待有125,將全數出清。

* 獲得報酬率 : 166%。

2007年5月16日 星期三

4月LED產業觀察後記 -- 晶電的競爭力

寫完4月的觀察以後,有領悟了一些東西,再補上後記。

2月的LED觀察,開門見山就告訴大家五家主要的超高亮度白光LED晶粒供應商。細數完Nichia與LED台廠間的官司糾葛以後,對晶電產業位置又有了一些領悟。

Epistar vs Cree
Cree以SiC的基板產製LED晶粒,與晶電使用藍寶石基板與四元方式所產出的晶粒工法不同,自然不會有專利侵權的問題。

Epistar vs Osram Opto Semiconductor
晶電大客戶億光,光寶,與宏齊都付出高額專利授權費用給Osram,以產製白光LED,這兩家要打專利侵權的官司的可能性自然變小。

Epistar vs Toyoda Gosei
不斷的有新聞報導Epistar幫Toyoda Gosei代工,再者如此Toyoda Gosei在台灣的封裝廠就不必運日本的晶粒來台封裝,所以這兩家公司似乎走的是產能代工的模式。當然就不會有專利侵權的官司可能性。

Epistar vs Nichia
晶電當初購併國聯,Nichia因為與國聯的合作,撤銷對晶電的專利侵權訴訟。兩家公司至少延續當初的合作協議,或者很有可能因為新晶電更擴大合作的範圍。

反倒是從國聯老董出走,從鴻海拿到資金成立聯勝光電,Nichia會與聯勝有什麼樣的合作關係,值得觀察。

Epistar vs Lumileds
五大裏跟晶電不對盤的,大概就只剩Lumileds了,晶電帳上被控告的官司也只剩下這一樁。在2007/5/8兩家在ITC的訴訟有了最終的發展,茲將過程摘錄如下。

94/11/11 晶電公開觀測站說明
LumiLeds公司發佈對本公司OMA產品提起侵權訴訟之訊息, 本公司經初步專利比對,OMA產品並無侵犯該公司主 張之專利,本公司目前尚未接獲正式書面通知,為維護本公司 客戶及股東權益,本公司必將依法主張權利。本公司一向專注 研發,且尊重他人智慧財產權,本公司已取得多項與OMA產品相 關之專利。
(註:之後晶電與國聯合併)
(註:之後晶電再與連勇,元砷合併)


96/01/09 晶電公開觀測站說明
美商Philips Lumileds Lighting在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United States International Trade Commission, USITC)所提出的專利訴訟,本公司已獲得初步的勝利。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的行政法官(Administrative Law Judge, ALJ)於一月八號作出初步決定 (Initial Determination),認為晶電的OMA與GB產品並未侵犯Lumileds 所提出的三件專利,MB產品也未侵犯該三件中的二件專利。 (註:ALJ的判定原晶電GB/OMA均無侵犯三項專利之虞)

本公司在顯示器、信號及照明應用上所使用的先進發光二極體之製造方面為領先廠商。 於2005年11月4號,Lumileds向美國貿易委員會提出訴狀,指稱晶元光電的OMA產品與國 聯光電的MB及GB產品侵犯其美國專利5,376,580、 5,502,316及5,008,718。於2005年 12月31號,晶元光電與國聯光電完成合併,晶元光電因而成為唯一之應訴方。

行政法官認為OMA與GB並未直接或間接侵犯Lumildes所指稱的三件專利,MB則並未侵犯 ’580與 ’316專利。至於’718 專利,行政法官認為MB侵犯其中二請求項。然而,MB 係晶元光電合併國聯所繼受的產品,且針對MB系列產品,晶元光電亦即將推出與 ’718專利完全無涉之設計,因此,即使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採納行政法官的初步決定, 對晶元光電的影響亦極為有限。雖然如此,晶元光電相信該初步決定是基於對’718請求 項之錯誤解釋,並將請求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駁回該決定。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預計將於2007年5月8號做出終局決定。 (註:ALJ的判定原國聯MB產品侵犯依一項專利權)

96/01/24 晶電公開觀測站說明
(註:ALJ判定晶電侵犯718專利,但是ALJ不同意Lumileds提出相關產品與下游產品禁止輸美的要求)
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United States International Trade Commission, USITC) 的行政法官(Administrative Law Judge, ALJ),於1月11日向該委員會提出其建議性決定 (Recommended Determination)。在其決定中,行政法官不建議發出停止令(cease and desist order),亦駁回Philips Lumileds所請求將有限排除令(limited exclusion order)擴大至下游成品之要求。

在今年1月8號,行政法官作出初步決定(Initial Determination),認為晶電的OMA、GB 或MB LED產品均不侵犯Lumileds的二件“wafer bond”專利(美國專利5,376,580號及 5,502,316號)中的任一權利範圍。行政法官更進一步指出OMA及GB並不侵犯Lumileds的美 國專利5,008,718號(’718),僅有舊版MB產品侵犯了’718專利中的兩項權利範圍。根據此初步決定,縱使委員會採納了行政法官的建議性決定,亦僅有舊版MB產品會受到影 響。

在有限排除令方面,行政法官於其建議性決定中指出,只要第三人(third party)保證其所進口的產品並未包含舊版侵權的LED即可。由於晶電MB產品的新設計已無行政法官認為侵權之特徵,故只要晶電的客戶在進口時,表明其所用之MB為新版產品,即可進口。

此外, Lumileds請求排除使用晶電舊版MB LED產品之第三人下游成品,亦遭行政法官 駁回。他認為Lumileds並未提出任何證據,證明廣泛排除令之正當性。行政法官的建議性決定僅及於LED晶粒、封裝完成之LED元件、以及配有封裝晶粒之電路板,至於如交通 燈號、車用方向燈及手機等成品即使使用舊版MB產品亦完全不受影響。

晶電已向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提出訴願,請求委員會復審關於舊MB產品設計侵犯’718 專利之決定。晶電相信行政法官對該舊產品之認定有誤,並請求委員會在其最終決 定中作出晶電產品均未侵權之決定。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預計在2007年5月8號作出最終 決定,任何有限排除令均須在最終決定後的60天總統復審期後才開始生效。因此,即使 針對舊版MB產品的有限排除令成立,也要到2007年7月8號以後才可能開始生效。

96/05/10 晶電公開觀測站說明
(註:ITC判定晶電三項產品均侵犯718專利,而且同意Lumileds提出相關產品禁止輸美的要求,但不及於下游產品)
2007年5月10日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United States International Trade Commission, USITC) 於今天針對Philips Lumileds (Lumileds) 一案公告其終局判決及有限排除令。 Lumileds於2005年11月4日向該委員會提出訴狀,宣稱晶電的OMA,GB及MB侵犯該公司之 美國專利 5,376,580(’580專利)、5,502,316(’316專利)及5,008,718(’718專利)。 在公告中,委員會確認OMA、GB及MB均未侵犯’580及’316專利。然而,在'718專利部份 ,委員會推翻了行政法官 (Administrative Law Judge, ALJ) Sidney Harris先前的初 步判決,認為OMA,GB及MB侵犯了’718專利。 ’580及’316專利是針對所謂的”wafer bonding”製程,而’718專利則是針對具有透明半導體窗戶層之LED。 根據今天宣佈之判決,ITC同時亦發佈了有限排除令。若經美國總統核准,此有限排除令將限制晶電之OMA、GB及MB產品進入美國。此排除令的適用範圍為LED晶粒,封裝完成之 LED、以及主要由封裝晶粒陣列組成之電路板。此排除令並未禁止進口包含OMA、GB及MB 產品之下游成品,且不適用於晶電其他產品。此有限排除令在最終決定後的60天總統復審期後才開始生效。在這段期間內,有限排除令所限制的產品在支付全額擔保金後仍可繼續進口。

本公司認為ITC的判決在法律上及事實上均站不住腳,並將上訴,同時要求暫緩執行有限 排除令。”我們對ITC的判決相當失望。ITC對這些專利詮釋錯誤而同意Lumileds在該公 司未發明或使用的技術上享有排它的權利,” 晶電總經理李秉傑博士表示。 儘管如此,晶電希望能將ITC的決定對客戶的影響降到最低。正如先前所宣佈,晶電已完 成能取代MB產品且不具有專利疑慮的新產品,也就是PE及PN系列,並已開始出貨。晶電 同時亦擁有能取代OMA及GB且不具有專利疑慮的新世代產品,也就是Phoenix系列,並開 始提供給客戶認證與銷售。晶電會秉持一貫的政策全力保護客戶之利益,並將排除令的 影響降到最低。

另錄一則外電報導

ITC Finds Infringement of Lumileds' Patent Rights and Expands Scope of Exclusion Order to Bar Importation of Epistar's OMA, MB, and GB LED Products

SAN JOSE, Calif.--(BUSINESS WIRE)--The United States International Trade Commission (ITC) today issued a Notice of Commission Decision stating that all of Epistars OMA, MB, and GB LED products infringe the patent rights of Philips Lumileds. In addition, the ITC has determined that it will issue a limited exclusion order prohibiting importation of those infringing LEDs manufactured by or on behalf of Epistar, its affiliated companies, parents, subsidiaries, licensees, contractors, or other related business entities. The exclusion order will also prohibit importation of packaged LEDs containing the infringing LEDs and boards primarily consisting of arrays of such packaged LEDs. Further, the Commission ordered that, during the upcoming period for Presidential review of the Commissions decision, the amount of bond required to permit even temporary importation will be in the amount of 100% of the value of the LEDs or boards that are subject to the exclusion order.

The Commissions Notice expands its February 22, 2007 determination in which the Commission adopted portions of the January 8, 2007, ruling by Administrative Law Judge (ALJ) Sidney Harris that Epistars MB I and MB II products infringe Philips Lumileds United States Patent No. 5,008,718 (718 Patent), that Philips Lumileds 718 Patent, Patent No. 5,376,580; and Patent No. 5,502,316 are valid and enforceable, and that Epistars OMA, MB, and GB products are not licensed under those patents. In recent weeks, the parties have submitted briefs regarding whether Epistars OMA I, OMA II, GB I, and GB II products also infringe. Todays Commission decision vindicates Philips Lumileds, which has asserted throughout this investigation that all of Epistars accused products infringe Philips Lumileds patent rights.

In addition, the ITC will issue a limited exclusion order prohibiting importation of those infringing LEDs manufactured by or on behalf of Epistar, its affiliated companies, parents, subsidiaries, licensees, contractors, or other related business entities.

The exclusion order will also prohibit importation of packaged LEDs containing the infringing LEDs and boards primarily consisting of arrays of such packaged LEDs.

The ITC notice expands the February 22, 2007 determination as follows:

  • Epistar's MB I and MB II products infringe Philips Lumileds' US patent no. 5,008,718 ("718 Patent")
  • Philips Lumileds' patents no. 5,008,718, no. 5,376,580 and no. 5,502,316 are valid and enforceable
  • Epistar's OMA, MB, and GB products are not licensed under those patents.

ITC 訴訟結論

看完晶電的新聞稿、相關報導、外電與ITC的裁決,晶電原本的以為只有佔營業額1%的MB產品侵犯718專利,變成佔營業額不到10%的OMA/MB/GB產品都侵犯718專利,讓晶電有一點措手不及。就算所有的產品都有替代品了,但是OMA/GB的產品替代可能不會馬上發生,營業額的下降倒是會馬上發生。

不過就像在2月LED觀察所寫的,「這則專利訴訟應該還有後續,因為地方法院的侵權訴訟還沒有宣判,等著看下一則賠償金(機率大)、和解(機率中)或交叉授權(機率小)新聞吧。」

2007年5月11日 星期五

2007MAY11 LED10 指數 27.35

指數詳情請按我

指數內容:光寶科、晶電、億光、光磊、華上、東貝、鼎元、一詮、久元、佰鴻。


後補名單:宏齊、璨圓。



1.指數刪除宏齊,以東貝替代。
2.本次股本採用第一季資產負債表的股本與庫藏股數字。
3.第一季與去年第三季之股本大小差異約略如下
光寶科 +7 億
東貝 +4 億 增幅約 40%
修正晶電股本額
4.整體而言,LED10的股本增加,但總市值下降,資金退潮中。

代 號 名 稱 LED產業鍊 占LED10指數權重
2301 光寶科 LED 燈 41.18%
2448 晶電 晶圓 22.13%
2393 億光 LED 燈 13.81%
2340 光磊 LED 顯示器 6.68%
6289 華上 晶圓 3.11%
2499 東貝 LED燈 2.92%
2426 鼎元 晶圓 2.74%
2486 一詮 LED 封裝 2.52%
6261 久元 led挑檢設備 2.47%
3031 佰鴻 LED燈 2.43%

2007年5月4日 星期五

4月LED產業觀察 -- 細數Nichia的專利訴訟

過去一個月LED觀察產業,茲就國外的LED產業新聞,取一則,為大家報導分析。

國外篇

200704 Nichia 控告COTCO的日本代理商侵犯專利權。

Nichia控告COTCO的日本經銷商Sterling Co.侵犯專利權。從之前的LED觀察可以知道,COTCO已經被Cree收購,所以這個訴訟的最終標的,反而成了Nichia vs. Cree的再一次專利戰爭。等著看接下來的發展吧。

由於日亞化的專利佈局可以說是包山包海,LED的相關專利,從長晶方式,晶粒結構,螢光粉,封裝方式,及某些下游應用。只要研發製造的時候沒有做好迴避設計,就可能成為日亞化的求償對象。只要疑似侵犯Nichia的專利權,日亞化告就對了。

國內篇
那接下來就來清點一下國內LED產業相關廠商與日亞化的侵權訴訟與相關廠商之間的侵權訴訟。

6168 宏齊
2006年2月16日--日亞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今日宣佈其已對一台灣發光二極管製造商宏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寄發警告函,以對於宏齊公司侵害日亞化擁有之中華民國(台灣)新式樣專利(專利證書號第089,036號專利)之行為提出警告。

日亞化委託台灣專家鑑定宏齊公司所銷售之LED產品(型號:HT-V135BP)是否侵害日亞化所擁有之前揭新式樣專利,該專家作成專利侵害鑑定報告認為宏齊公司所銷售之前揭LED產品確係侵害日亞化所擁有之前揭新式樣專利,日亞化據此對宏齊公司寄發警告函。

前揭新式樣專利系日亞化所擁有有關表面粘著(SMD)型LED專利之一。宏齊公司所生產相對應於前揭新式樣專利之係爭LED產品主要使用於行動電話液晶顯示面板之背光模塊。日亞化已於包含台灣在內之多數國家取得該表面粘著型LED之新式樣專利。

2393億光
2006年4月26日-日亞化學於係爭訴訟中主張涉及侵權之產品為億光電子所生產型號為99-215UWC/TR8及99-115UWC/XXX/TR8之LED產品。日亞化學系根據其委託台灣專家所作成之專利侵害鑑定報告(點選此處閱覽型號99-215UWC/TR8之鑑定報告摘要及99-115UWC/XXX/TR8之鑑定報告摘要)提起前揭訴訟。

前揭新式樣專利(專利證書號第089,036號專利)系日亞化學所擁有關於表面粘著(SMD)型LED專利之一。對應於前揭新式樣專利之LED產品主要是使用於行動電話液晶顯示面板之背光源模塊等產品。日亞化學已於包含台灣在內之多數國家取得該表面粘著型LED之新式樣專利權。

2448 晶元電
民國9 2 年1 0 月2 日日亞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 日亞化學公司" )以提存$ 5 , 3 3 8 宣稱對本公司產品型號為E S - C E B H 7 1 2, 亮度等級為A3 之單項產品執行假處分, 本公司已提存$ 5 , 5 0 0 為上述假處分之反擔保。本公司與日亞化學公司間假處分反擔保事件之抗告程序, 業經最高法院駁回日亞化學公司之再抗告在案。該等程序僅係民事保全程序, 惟日亞化學公司尚未提起本訴。另民國9 3 年8 月1 3 日本公司向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提出檢舉函, 檢舉日亞化學公司涉及違反公平交易法第1 9條、第2 2 條及2 4 條。民國9 5 年4 月日亞化學公司已撤銷該假處分,該假扣押款之擔保金法院業已返還。

日亞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 日亞化學公司" )於民國9 3 年6月向南韓漢城中央地方法院( S e o u l C e n t r a l D i s t r i c t C o u r t )提出專利權侵權訴訟。日亞化學公司請求本公司應支付$ 3 , 3 6 5 ( 韓元1 0 0 , 0 0 0 仟元)及自起訴狀送達翌日起至付款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利息。本公司已於民國9 3 年1 1 月向南韓智慧財產權法庭申請撤銷該件韓國專利,以釐清本公司並未侵犯日亞化學公司之專利權。民國9 5 年第一季日亞化學公司已聲請撤銷該訴訟案。

日亞化新聞稿 --
April 7, 2006 - Nichia Corporation announced today that it reached an agreement with Epistar Corporation to amicably settle the current IP litigations between the companies in Korea and Japan (Nichia v. E&E Japan in Tokyo District Court).Acknowledging Epistar's promise that it will respect Nichia's IP rights and putting an emphasis on Epistar's merger with United Epitaxy Co., which has maintained a good business relationship with Nichia for years.Nichia decided to settle all pending IP litigations between the companies. No further details of the settlement are disclosed.

3061 燦圓
本公司於九十四年一月二十日收到台灣桃園地方法院關於晶元光電股份有限公司(晶電公司)控告本公司產品侵害其專利損害賠償訴訟文件。

由於晶電公司所有之發明第144415 號專利在其提起本件訴訟前即有三件專利舉發案在智慧財產局審理中,如經撤銷專利,即無向本公司主張專利侵害之權利;本公司亦據此理由委請律師向法院聲請在舉發案確定前,停止本件訴訟。且本公司被訴涉嫌侵權之產品係根據本公司自行研發之專利權製造生產,且已委託專家鑑定分析,認並未侵害晶電公司之上開專利。由於本件已進入審理之階段,目前尚未有任何不利於本公司之情況,因此本公司認為應無須估列任何損失。

以上訴訟案內容均摘錄各公司96年第一季季報或日亞化新聞稿。

觀察感想

查完了日亞化與與台股LED各家公司的訴訟清單。其實日亞化還有更高的「步數」。

就如同日亞化這一則新聞的內容。日亞化先確定他要訴訟的對象,姑且匿名為O。日亞化對O的客戶說「O的產品已經侵犯了日亞化的專利權」,有了這一層侵權的顧慮,O的客戶就不會下單了。

結果,你就會發現,95年第四季,96年第一季各家LED公司的營收紛紛往上調,只有這一家O的營收反而往下掉20%。散戶如果不夠機靈,公司又不願意公開說明的話,就只有挨打的份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