晶電2009MAY22 CAFC Opinion上訴判決的看法
2009JUN02 更新內容。
我的看法
1. 首先先回顧歷史。晶電在2004年7月與Lumileds和解,承認5008718專利的有效性。晶電和解在先,然後又在ITC的訴訟中,宣稱718專利無效,明顯訴訟策略失誤。
2. CAFC 判決全文。同一個判決,看兩方的新聞稿,雙方各說各話。
3. 晶電沒有發重大訊息,與公告。只有新聞記者在引用Lumileds新聞後,由其他的新聞記者協助提出說明,明顯失職。而且判決是5/22宣佈的,如果精實新聞沒有在5/25編譯外電的話,是不是晶電都不會提出澄清??
4. 這個判決是針對Lumileds在ITC禁止輸入的裁定,由於CAFC認為ITC的裁定有瑕疵,所以發回ITC重新裁定。Lumileds已經針對晶電提出相關產品(包含第三方制造使用晶電元件的產品)的禁止輸入申請(即 普遍排除令)。所以發回給ITC重審以後,雙方在ITC仍有一場法律的硬仗。未來主要的攻防應該在"相關產品"禁止輸入的這部份。所以是不是晶電勝出,仍然還要繼續看。
在發回ITC重裁期間,就算有新的產品(Phoenix及Aquarius)要出口到美國,晶電仍然要提出保證金(可以參考瑞軒,VIZIO禁制令的新聞)。再來若認定侵權成立,晶電新產品要出口到美國要逐批提出證明,新產品未侵犯專利權。
5. (讀完 CAFC 的判決後 ...) CAFC 的判決主要有四點:
- A. 晶電由於合併了國聯光電,國聯光電對Lumileds有簽授權合約,並繳付718權利金,取得製造許可。國聯光電等於認可718專利有效,以前國聯產品的晶電產品線為侵權標的訴訟,不能爭執專利無效。而雖然晶電先前與Lumileds雖然間對718專利侵權和解,但是並不表示晶電不可以對718的專利宣稱無效。所以晶電可以在ITC的訴訟程序中,對原晶電產品線,爭執718專利無效。CAFC認為ITC原先禁止晶電宣稱718專利無效的部份,應予取銷,是可以部份主張的。
- B. CAFC認為由於晶電在專利範圍解讀的過程中,已經表明"ITO current spreading layer",為技術領域通常知識者所認定的"transparent electrode"。ITC ALJ對於"transparent window layer"的專利範圍解讀並無錯誤。
- C. CAFC認為ITC ALJ對於"substrate"的專利範圍解讀並無錯誤。
- D. CAFC 提示在Kyocera Wireless的案件中,對於不在專利所有權人所聲請禁止進口對象以外的第三人,並不適用有限制禁制令(Limited Exclusion Order)。所以本案ITC 有限禁制令並不能適用在採用晶電產品的下游產品中。
當然,如果Lumileds再重起爐灶把採用晶電下游產品的公司再次告上ITC,仍可能會有不利於晶電下游產品的公司的裁定,但是現在還有採用這些產品出口到美國的公司嗎??
6. 看完這判決的內容,才知道為什麼當初哥大教授要把一狗票的LED上下游及終端產品公司告進ITC。原來要是不這樣做,不只會跑掉大魚,還會受限於Kyocera Wireless的判例,無法禁止未列為侵權對象的產品進口。
【延伸閱讀】
Lumileds 中文新聞稿 (英文新聞稿)
Philips Lumileds起訴Epistar侵權案獲得上訴法院裁決支持
美國商業資訊美國加利福尼亞州聖何塞消息——
美國聯邦上訴法院於2009年5月22日公佈裁決結果,駁回了Epistar 的一起上訴。Epistar是由於不服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ITC)對Philips Lumileds的第5,008,718號美國專利('718號專利)權利範圍做出的解釋而提起的上訴。聯邦法院在肯定ITC解釋的同時表示:「 Epistar無權質疑ITC根據專利範圍界定結果作出的侵權裁決。」至此,ITC裁定Epistar構成對'718號專利侵權的裁決在上訴環節獲得通過。
聯邦法院同時支持ITC關於「Epistar作為UEC的繼任者,其通過Epistar與UEC的合併交易獲取的UEC產品不得與'718號專利權發生牴觸」的裁決,但聯邦法院推翻了ITC對Epistar其他產品的同類限制。然而Philips Lumileds仍然相信,Epistar對'718號專利權限的其他質疑都將遭到駁斥,因為在此前一個針對UEC的侵權案中,加利福尼亞州北區法院法官Claudia Wilken就對Philips Lumileds做出了多項'718號專利權利有效的即決判決。
在ITC做出裁決之後,法律條款發生了一些變化,使ITC長期以來頒布的有限排除令遭到質疑,該排除令禁止進口由未涉案的第三方生產的下游產品。聯邦法院解除了現有的有限排除令,並將此案發回ITC作進一步的調查。Philips Lumileds此前曾經向ITC提交過一份申請,要求將該有限排除令更改為普遍排除令,如此一來,就可以在法律條款變化後仍然有效地禁止原有限排除令中提到的產品的進口。
除了這項ITC調查之外,Philips Lumileds還在等待Judge Wilken宣佈Epistar對'718號專利和另外兩項Philips Lumileds專利構成侵權,以使這樁在地區法庭進行的專利侵權案順利結案。聯邦法院的裁決為Philips Lumileds在這樁懸而未決的專利侵權案中取得勝利鋪平了道路。
關於Philips Lumileds
Philips Lumileds是全球領先的日常照明LED供應商。公司近來在光輸出、效能和熱管理等方面創造了新的佳績,這得益於公司持之以恆地改進其固態照明技術,以及應用更加環保、二氧化碳排量更低、減少新建電廠需求量的新型照明方案。Philips Lumileds的LUXEON LED能夠提供前所未有的醫院、室外、店舖和家庭照明方案。如欲進一步瞭解該公司的LUXEON LED產品和固態照明技術,請瀏覽網站:www.philipslumileds.com。
關於荷蘭皇家飛利浦電子公司
荷蘭皇家飛利浦電子公司(紐約證券交易所代碼:PHG)(阿姆斯特丹證券交易所:PHI)是一家多元化的健康和保健公司,「健康舒適、優質生活」的多元化公司,致力於通過及時地推出有意義的創新來改善人們的生活質量。作為全球醫療保健、優質生活和照明領域的領導者,飛利浦基於對客戶需求的瞭解以及「精於心簡於形」的品牌承諾,將技術和設計融入到了以人為本的解決方案中。
總部位於荷蘭的飛利浦公司在全球60多個國家擁有約11.6萬名員工,公司2008年的銷售收入達到260億歐元歐元,並在心臟監護、緊急護理和家庭醫療保健,節能照明解決方案和新型照明應用,以及針對個人舒適優質生活的平板電視、男性剃鬚和儀容產品、便攜式娛樂產品以及口腔護理產品等領域均居於世界領先地位。如欲瞭解關於飛利浦的最新消息,請瀏覽網頁: www.philips.com/newscenter。
免責聲明:本公告之原文版本乃官方授權版本。譯文僅供方便瞭解之用,煩請參照原文,原文版本乃唯一具法律效力之版本。
聯繫方式:
Philips Lumileds
Steve Landau,+1-408-964-2695
市場傳媒總監
2448 晶電相關新聞稿
Lumileds專利纏鬥 晶電勝出
2009-05-26 工商時報 【楊玟欣/台北報導】
晶電(2448)與LED國際大廠Philips Lumileds侵權官司暫告一段落。根據外電報導,美國聯邦巡迴法院做出兩點判決,分別為撤銷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ITC)禁止晶電LED下游產品進入美國販賣的有限禁制令;以及否決ITC對於晶電不能挑戰Lumileds專利權的判定。
晶電發言人張世賢表示,與Lumileds發生訴訟後,晶電即以Phoenix及Aquarius兩項超高亮度四元LED產品,取代遭ITC發出有限禁制令的OMA、GB、MB等產品,因此在美銷售並未受到禁制令影響。
張世賢表示,這次美國聯邦巡迴法院所做的判決,對晶電最大的實質利益為改變客戶的觀感,有助解除客戶以為晶電產品不能在美販售的疑慮。
Lumileds是在2005年提出侵權告訴,訴訟對象包括晶電,以及當時尚未併入晶電的國聯光電。Lumileds主張晶電產品侵犯其580專利、316專利以及718專利。ITC在2007年做出判決,認為晶電並未侵犯580以及316兩項專利,但侵犯718專利,因而發出有限禁制令。
ITC當時判定晶電的OMA、GB、MB產品不能以晶粒、封裝或chip on board(封裝晶粒陣列組成的電路板)的半成品形式進入美國,但採用晶電該款受到限制的LED所製成的終端產品則不在此限。晶電不服ITC判決,提起上訴。美國聯邦巡迴法院並在日前做出最新判決,撤銷ITC禁止晶電產品進入美國販賣的有限禁制令;以及否決ITC對於晶電不能挑戰Lumileds專利權的判定。晶電認為,美國聯邦法院近日做出的判決,有助釐清客戶的錯誤認知。
12 則留言:
請問版主是從事法律方面的工作嗎? 請問對ITC程序熟悉嗎?
不是從事法律相關工作。ITC程序有很多的中文資料可以K,請自己Google,台灣有很多廠商面臨ITC 337的訴訟案,所以新聞很多,長期追蹤可以比新聞記者更專業。
終於發佈了,怎麼不是在5/25號???
晶電在 5/26 下午 4:36 發布重大訊息。
本公司對上述報導說明如下:
美國聯邦巡迴上訴法院(U.S. Court of Appeals for the Federal Circuit;CAFC)針對Philips Lumileds (Lumileds)在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ITC)所提出之專利爭議程序
作出對本公司有利的判決,撤銷了ITC 於2007年所發佈的有限排除令,並將本案發回ITC更審。
於該判決中,CAFC指出ITC不允許本公司主張系爭專利US5,008,718 (’718專利)無效是錯誤的。CAFC也確認了ITC對於’718專利之權利範圍所作的解釋,不過長久以來,本公司便一直主張在如此廣的權利範圍下,有許多專利及文獻在’718專利申請前即已公開為公眾所知,因此’718專利應屬無效。’718專利權期限即將於2009年12月18日屆滿。
CAFC並於該判決中指出先前國聯光電(UEC)於2001年與Lumieds所達成的和解契約其範圍不得因本公司與國聯於2005年之合併而擴及於本公司。至多,本公司只就原國聯的產品不得主張’718專利無效,但就本公司自行開發的產品如OMA而言,應允許本公司爭執’718專利之有效性。因此CAFC認定ITC不讓本公司爭執’718專利之有效性在法律
上有誤。
CAFC同時撤銷了原先由ITC發布的有限排除令。除上述原因外,另外也是遵循該法院最近在Kyocera Wireless一案中所作的判例,認為ITC不應將排除令範圍及於非當事人之其他客戶。本公司已通知美國海關CAFC撤銷有限排除令之決定。
由於CAFC的判決確認了本公司不受原國聯與Lumileds之和解契約限制而得以主張’718 專利無效,對本公司極為有利,再加上原先ITC已認定本公司並未侵犯Lumileds其他專利,且Lumileds並未對此提出上訴,本公司因而對於目前與Lumileds在美國加州地方法院之訴訟具有相當的信心。
看完版主相關報導, 也看了版主的連結, 想請教版主:
1. 晶電在2004年的和解有承認專利有效性嗎? 或者是版主認為和解等於承認專利有效? 引用Lumileds的新聞稿如何得出這個結論呢?
2. 請問版主了解ITC中有關保證金, 有限排除令及普遍排除令所需的要求嗎? 發回ITC重裁需要繳保證金不知是依ITC哪條規定? 瑞軒案是否為上訴結果?
3. 版主是從何資訊判斷718專利必定有效?
4. 就CAFC判決文中, 版主是如何看出"ITC的有限制禁制令並不會如原先擴及晶電的下游產品,只會單純的限制晶粒以及直接封裝晶粒的產品,對於下游產品例如LED手電筒、交通號誌、照明產品等不會被禁止進口到美國"?
5. 哥大教授一案是2008/3發生, Kyocera判例是10月才出來, 請參考.
6. Lumileds英文原稿第一句較接近的翻譯應該是CAFC否決(或者要用駁回亦沒意見)晶電針對ITC對718所作權利範圍解釋的上訴. 與版主的翻譯略有出入. 不知版主的意見如何?
1. 我的意見1與意見5有差距,應該以意見5,CAFC的A點見解才對。從CAFC的意見來看,專利侵權訴訟和解,不影響被控侵權者對專利有效的質疑的權利。不過CAFC也是引之前的判例,要找到他所引用的判例才能知道原始法官的心證。
2.我不知道337規定中對於LMO以及GMO中對於保證金的規定,可以再查一查。保證金我是以瑞軒案的經驗來看的,晶電與Lumileds當初已經有Commission Decision,如果說晶電可以不必繳保證金,那也很好啊。瑞軒不知道有沒有告上CAFC,Justia現在好像沒得查了。
3.718 專利申請已經快20年了,到目前沒有被告倒,到2009年12月18號都有效。
4.Kyocera Wireless的判決就是在避免殃及無辜,終端產品製造商怎麼知道當初採用的元件是侵權產品?而且一個產品的制造供應鏈是很複雜的,終端產品製造商要去控制也有實務上的困難。同時ITC 337的GEO似乎有被濫用的情況,所以CAFC才有Kyocera Wireless的判決,這當然讓美國的權利人 (Broadcom?)很不爽,不過"比例原則"應該聽過吧 ???
5.意見6是我的推測。Kyocera Wireless的判決結果在10月出來,但是2008/3的時候雙方訴訟程序早該開始了,而且雙方的聽證應該已經結束了吧。ITC的律師當然會知道這些重大訴訟案的雙方的論點,提早因應,應該不為過。
6.對啊,就是CAFC的B、C點啊。所以我才認為ITC的再次裁定仍會認為晶電侵犯718專利權。
為什麼我要幫你讀書啊 @@"??
另外一個 Blogger 對 ITC 意見的摘錄,比我專業多了。
http://greenpatentblog.com/2009/06/07/epistar-infringes-but-can-challenge-validity-of-philips-led-patent/
Patenly-O 對本案的看法,這是以後企業合併案,可以參考的案例。
http://www.patentlyo.com/patent/2009/05/impact-of-mergerbuyout-on-prior-agreement-to-not-challenge-patent-validity.html
很高興版主終於讀到對的書了.
法律忌諱的是驟下結論, 或者人云亦云. 這兩個blog都是就事論是來討論, 並未就判決未提及的事做似是而非的推論, 可以給讀者較客觀且正確的參考. 侵不侵權有不有效, 坦白說, 只有法院說了算.
關於ITC程序, 經與在美國打ITC的律師朋友確認, 大致如下:ALJ做出初步判決(Initial Determination)後, 就等ITC委員會做出終局判決(Final Determination). FD後, 有所謂總統複審期, 在這段期間, 被判侵權的產品可以進口, 但是要繳保證金. 直到總統複審期過後總統未表示反對意見後, 該侵權產品才正式不能進口美國. 之後才是上訴. 晶電這個案子已經過了這段繳保證金期間, 因此沒有所謂保證金的問題, 跟瑞軒案是不一樣的. 也請參考.
LEDs Magazine 新聞。
http://www.ledsmagazine.com/news/6/6/6
US-based Philips Lumileds and Epistar, a rival LED maker based in Taiwan, have both claimed success in a dispute between the two companies relating to AlGaInP LEDs. A decision by the International Trade Commission (ITC) was appealed by Epistar, and a ruling was issued on May 22.
The appeals court cancelled a Limited Exclusion Order preventing certain Epistar products from being imported to the US, and remanded the case to the ITC for reconsideration. Epistar believes it can prove that certain of its products do not infringe Philips' US patent no. 5,008,718, which will expire on December 18, 2009. Lumileds disagrees, and both companies say they are still confident of success.
唉,我的資訊又 lag ... Lumileds 中止在 ITC 的訴訟。
http://ip.law360.com/registrations/user_registration?article_id=115341
A unit of Royal Philips Electronics NV has terminated a patent proceeding it brought before the U.S. International Trade Commission against Taiwan-based Epistar Corp. because the patent-at-issue will expire before the ITC is able to complete its investigation.
Philips Lumileds Lighting Co. LLC filed a motion to terminate the investigation with the ITC on Wednesday, noting that the patent-at-issue will expire on Dec. 18, well before the commission ...
好像不意外。原來國聯的合約繼續有效,Lumileds 也不找晶電麻煩了。
http://tw.stock.yahoo.com/news_content/url/d/a/090924/1/1ovou.html
公告:晶電與飛利浦達成專利授權協議及就專利侵權訴訟達成和解
今( 24 )日,飛利浦(NYSE:PHG, AEX: PHI)與晶電(TSE:2448)宣布雙方就目前於
智慧財產權上之爭議達成和解協議。飛利浦將其AlInGaP發光二極體之技術授權予晶電。
這個追蹤 ITC 337 案的 blog 不錯。
http://www.itcblog.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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